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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46年7月5日的兰哈姆法案;1984年商标仿冒法;1984年商标澄清法;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及实施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不道德的,欺骗性的或诽谤性的;
    (3)美国或其它国家的国旗、徽记或其它标志;
    (4)红十字;
    (5)质量检验标志;
    (6)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人名、签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普通委托书;商标黑白图样(用黑墨水画在21x27.9cm的纸上));3份实际使用的商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可申请延长30天)。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美国商标法规定。只有在美国使用的商标才能获得注册。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改变了这一规定。新法规定,准备在美国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自批准注册日起3年内,注册人须提交使用证明,商标局才给予正式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第6年需递交使用声明,但连续2年不使用的可视为放弃权利的初步证据。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可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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