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5年6月12日生效的商标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3年内向法院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互惠或参加同一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或伤害民族感情的;
(3)欺骗性的;
(4)无法附于商品或包装的,由5个以上词构成的(公司名称除外),单纯的颜色、字母或数字;
(5)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土耳其参加的国际公约成员国的正式标志;
(6)他人的知识产权;
(7)世界著名商标;
(8)直接指明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产地、生产时间和方法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2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6x6cm);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幼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登记人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诉。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后3年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
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