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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5年6月12日生效的商标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3年内向法院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互惠或参加同一国际公约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或伤害民族感情的;
    (3)欺骗性的;
    (4)无法附于商品或包装的,由5个以上词构成的(公司名称除外),单纯的颜色、字母或数字;
    (5)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土耳其参加的国际公约成员国的正式标志;
    (6)他人的知识产权;
    (7)世界著名商标;
    (8)直接指明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产地、生产时间和方法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2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6x6cm);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幼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登记人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诉。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后3年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
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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