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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31年10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及1961年修正案;1979年进出口商品法有关的通知。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2)王室的纹章、王冠、名称、签字及国王、王后、公主、王子的肖像
    (3)王室或政府的印章;
    (4)与泰国或外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颁发的奖章、奖状相似而非申请人得奖的;
    (5)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原英国的5。类分类法(见附录三),自1989年1月1日起同时适用国际分类,以便向最终适用国际分类过渡。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法人地位证明;3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5 x 5cm);已在泰国使用的商标还须提交30份实际使用的商标。所有文件应译成泰文,商标中的文字应译成泰文和英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到90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9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法人地位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可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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