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典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1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集合标记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6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在瑞典有营业地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本国注册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著名商标相似的;
(3)违背公共秩序和法律的;
(4)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纹章、旗帜、徽记或其它标志;
(5)国家认可的其它记号;
(6)欺编性的;
(7)直接指明商品性质、成份、用途、价格、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的;
(8)字母或数字没有特别标志的;
(9)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商号名称、人名或肖像的;
(10)侵犯他人版权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图样;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专利与注册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6周内作出答复(可申请延长16周)。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文3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