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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1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集合标记法。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6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在瑞典有营业地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本国注册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著名商标相似的;
    (3)违背公共秩序和法律的;
    (4)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纹章、旗帜、徽记或其它标志;
    (5)国家认可的其它记号;
    (6)欺编性的;
    (7)直接指明商品性质、成份、用途、价格、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的;
    (8)字母或数字没有特别标志的;
    (9)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商号名称、人名或肖像的;
    (10)侵犯他人版权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图样;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专利与注册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6周内作出答复(可申请延长16周)。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文3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相关商标法内容:http://www.icrzd.com/zdgj/zc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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