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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9年9月生效的商标法和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著名商标相似的;
    (3)违背公共秩序,道德的,或欺骗性的;
    (4)国家、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纹章、徽记或其它标志,或经其政府认可的正式标志;
    (5)与宗教或部落的标志相似的,或与部落领袖的肖像相似的;
    (6)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必要形状。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经认证的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1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6 x 5cm);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和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6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合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2个月至3个月之间提出(有宽限期,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须经商业部批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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