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西班牙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9年5月12日生效的1988年第32号法律:1975年5月2日法律;1977年6月17日国王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清人资格
在西班牙有住所或营业地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
(3)西班牙及其领地,地区或其它国家的旗帜、纹章、徽记或其它标志;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受专利法或版权法保护的财产;
(5)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指明商品性质、用途、价格、质量、数量、原产地、生产时间的;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西班牙文);so份商标黑白图样;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每1类商品需要1份申请。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拟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为保持注册有效,每5年应交纳I次税金。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商标注册失效。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