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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40年10月1日生效的第30679号法令(经1977年第348号法令,1980年第176号法令,1984年第27号法令和1987年第40号法令修正案)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申请提出后6个月内提出有优先权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本国注册或本国申请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
    (3)欺骗性的;
    (4)国家或地区的旗帜、徽记、盾章或其它标志;
    (5)正式的或担保性的区别标志、印记、票签;
    (6)非申请人的荣誉称号、桨章、头衔或其它荣誉标志;
    (7)葡萄牙军队,葡萄牙青年运动或其它经政府许可的组织的名称或标志;
    (8)红十字;
    (9)与政府组织的会议或展览的标志或奖章相似的;
    (10)商品的普通名称或指明商品类别、用途、价格、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的;
    (11)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12)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商号或签名;
    (13)非法复制他人拥有版权的作品。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小于1.5cm,不大于9.9cm,不厚于2.4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后.工业产权局公布申请,公布后90天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工业产权局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s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自注册日起每5年的最后s个月,注册人应提交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声明,否则注册将被撤销。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许可须经外国投资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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