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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波兰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但须先在本国注册。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或与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相似的;
    (2)不符合法律或社会共处原则的;
    (3)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的;
    (4)与波兰及其区、镇,或外国、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标志相似的;
    (5)与政府使用的印章相似的;
    (6)植物种类名称;
    (7)地名但非产地的;
    (8)指明商品种类、性质、用途、价格、质量、数量、生产方 法、地点及时间、功能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电铸版(不小于2 x 2.3cm,不大于5 x 2.3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25份商标黑白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及英译文本。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以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必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以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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