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波兰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波兰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但须先在本国注册。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或与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相似的;
(2)不符合法律或社会共处原则的;
(3)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的;
(4)与波兰及其区、镇,或外国、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标志相似的;
(5)与政府使用的印章相似的;
(6)植物种类名称;
(7)地名但非产地的;
(8)指明商品种类、性质、用途、价格、质量、数量、生产方 法、地点及时间、功能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电铸版(不小于2 x 2.3cm,不大于5 x 2.3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25份商标黑白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及英译文本。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以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必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以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更多商标法内容:http://www.icrzd.com/zdgj/zc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