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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47年6月20日第1号法律:1951年6月11日第638号法律;1953年6月16日第865号法律;1978年2月17日专利局行政指令;1987年第133号行政命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或法人可在本国注册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含有不道德、欺骗性或诽谤性内容的;
    (3)抵毁他本或错误粤将产品与国家、组织或宗教信仰相联系的;
    (4)与菲律宾,其政治机构,或外国的旗帜、纹章或其它标志相似的;
    (5)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商品清单);10份商标黑白图样((7.6 x 3.8cm);5份实际使用商标;规定格式的商  标图样(纸张规格20.3 x 33cm,距离边缘2cm划出边框,商标须用黑墨水描制);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0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可申请延长30天)。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2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2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5份实际使用的商标,10份商标·黑白图样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第6,11,16年,注册人必须提交经认证的使用证明,否则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公证认证,并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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