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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规
    1956年1月I日生效的商标法;1954年商标条例;1972年商标法修正案;1977年法律改革法案。
 
商标注册原则
    最先使用或申请的人有权获得注册。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法院决定可以注册的除外);
    (2)与红十字相似的;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4)女王陛下或王室成员的标志;
    (5)王室或英王室的纹章、徽记、旗帜、标志;
    (6)银行或表明银行含义的词汇;
    (7)欺骗性的;
    (8)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9份商标黑白图样(其中1份为瘾片,不大于9x 5cm)。所有文件应为21x29.7cm规格,左边际为2.5cm。商标中的非罗马文字应有英文音译和意译。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期刊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2个月内提出(宽限期自公告日起I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可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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