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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蒙古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7年2月28日的商标条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标志相似的;
    (4)表明政府保证的;
    (5)模仿著名商标的;
    (6)欺骗性或诽谤性的;
    (7)指明商品类别、生产方法、生产时间、性质、用途、质量、重量、特征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介绍、商品清单及分类);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15份商标黑白图样(5 x 5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科技委员会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登记人在6个月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不准注册的,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提出答辩,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注册后5年为异议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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