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蒙古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7年2月28日的商标条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徽记、标志相似的;
(4)表明政府保证的;
(5)模仿著名商标的;
(6)欺骗性或诽谤性的;
(7)指明商品类别、生产方法、生产时间、性质、用途、质量、重量、特征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介绍、商品清单及分类);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15份商标黑白图样(5 x 5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科技委员会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登记人在6个月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不准注册的,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提出答辩,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注册后5年为异议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