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墨西哥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76年2月10日的发明与商标法(1987年1月修订);1981年2月20日生效的实施规则(1982年9月,1988年9月两次修订欠1982年2月11日的技术转让及利用专利,商标管理登记办法及实施细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正当行为的,或有损他人形像的;
(3)欺骗性的;
(4)各国的国旗、纹章、徽记、标志、质盆标志,或政府承认的奖章等之
(5)商品的普通名称,一般外形及状态;
(6)直接描述商品的
(7)单纯字母,数字,颜色;
(8)地名;
(9)地图;
(10)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签名,印章或肖像的;
(11)未经作者同意使用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名称或其中人物的;
(12)不能注册的文字的译文。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75类(见附录三)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经认证的委托书;8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小于4x4cm,不大于10 x 10cm)。所有文件应为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商标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5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续展申谐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使用证明,更换代理人的要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