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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马来西亚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3年9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违反法律的;
    (3)欺编性的;
    (4)煽动性的;
    (5)化学产品使用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名称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中央商标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
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1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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