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利比亚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57年4月3日生效的商标法及1962年5月26日的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在利比亚有住所或营业地的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特征不显著或直接描述商品的;
(2)违背公共秩序的;
(3)与各国的国旗、徽记、标志相似的;
(4)外国的正式印章;
(5)与宗教标志相似的;
(6)红十字;
(7)会引起对产地误解的地名;
(8)标明商品获奖的;
(9)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纹章或肖像的;
(10)欺骗性的或者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质量误解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小于3x3cm,不大于10 x 10cm);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营业执照。所有文件应为阿拉伯文,译文要经认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6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必须与使用商标的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