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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科威特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1年1月23日生效的第2号法律第一编第二章;;1961年3月6日实施规则;1962年第7号法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2)与国家,外国,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纹章、旗帜、标志、徽记相似的;
    (3)红+字:
    (4)与宗教标志相似的;
    (5)欺编性的;
    (6)以色列抵制局规定禁止使用的;
    (7)特征不显著或描述商品的;
    (8)地名;
    (9)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商号名称、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国籍,名称,地址,营业性质);1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5 x 5cm)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以色列抵制局批准书。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  后30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  布后3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舌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涯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商业信誉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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