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肯尼亚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57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1956年的商标规则;1965年商标法修订;1970年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规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与女王陛下或王室有关的;
(4)红+字:
(5)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标志和名称相似的;
(6)与总统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奖章或荣誉标志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电铸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商标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I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6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1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6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