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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本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0年4月1日生效的第127号法律(经1962年第140号法律修订);1962年161号法律;;1964年148号法律;1965年81号法律;1970年91号法律;1975年46号法律(1991年5月2日修订,1992年4月1日生效).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清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参加同一国际公的的墓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著名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与日本的国花相似的;
    (4)与日本或其它巴黎公约成员国,联合国会员国的标志相似的;
    (5)与会员国正式检验标志相似的;
    (6)3I起混淆和误解的;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称号或肖像的;
    (8)三维立体形状;
    (9)声音,气味和味道,颜色;
    (10)红十字。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1992年4月1日起)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一般不大于8 x 8cm). 在给委托律师的信件中应表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法定代表人或签署委托书人的姓名,使用商品等。在日本专利局裕要时,申请人濡提交经公证的公司国籍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书和商标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香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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