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牙买加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12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及1958年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愈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有关的词汇;
(3)红+字;
(4)与女王陛下本人或王室的旗帜、纹章、标志有关或相似的;
(b)与英国国旗相似的;
(6)表明受王室或政府授权的词汇;
(7)牙买加或西印度群岛的旗帜或标志。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中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申请续展须在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利容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特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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