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国际商务注册香港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注册商标

注册牙买加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12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及1958年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愈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有关的词汇;
    (3)红+字;
    (4)与女王陛下本人或王室的旗帜、纹章、标志有关或相似的;
    (b)与英国国旗相似的;
    (6)表明受王室或政府授权的词汇;
    (7)牙买加或西印度群岛的旗帜或标志。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中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申请续展须在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利容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特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更多商标内容:http://www.icrzd.com/zdgj/zcsb/
咨询注册香港公司专家
或拨打:0755-82177900,我们将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