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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爱尔兰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3年4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1963年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中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非爱尔兰的产品而使用“三叶草’或其图案作商标的;
    (4) 1961年工业研究与冻准法第31条禁止注册的文字和标记;
    (5)与红十字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摇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14 x 19cm,普通文字商标总字数在14个以下的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期刊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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