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爱尔兰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3年4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和1963年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中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非爱尔兰的产品而使用“三叶草’或其图案作商标的;
(4) 1961年工业研究与冻准法第31条禁止注册的文字和标记;
(5)与红十字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摇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14 x 19cm,普通文字商标总字数在14个以下的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期刊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