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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伊朗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31年7月7日生效的商业标记法:1958年7月15日生效的专利与商标条例;刑法典第99,100,244和249条。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3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在伊朗有工商企业的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其他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伊朗的国徽、国旗、奖章和国家禁止的其它标志;
    (4)公共机构的标记;
    (5)表明产品得到政府保证的。
 
商品分类
    产品分为36类,前34类适用国际分类,第35类为服务标记,第36类为第1类到第35类不包括的商品。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10X10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后,登记人在15天内给予是否准予注册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12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包括在国外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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