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印度尼西亚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1年11月11日生效的第21号法律:1961年规则,(1987年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2)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纹章、旗帜、标志、徽记;
(3)表明政府机构保证的;
(4)字母、数字等特征不显著的,或指明商品类别、生产时间、形式、用途、价格、质量、重量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36类,前34类同国际分类,第35类为印尼食品和调味酱。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图样;电铸版(不小于1.5 x 1.5cm,不大于10x 10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 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
异议期的规定。
印尼不接受中文商标的注册申请,即使予以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文字也不受保护。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 注册到期前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6个月内必须使用。以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