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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冰岛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9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1969年第一号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5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他人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相似,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知道的;
    (3)违背公共秩序和法律的;
    (4)国家或正式国际组织的徽记;
    (6)官方保证的标记;
    (6)欺骗性的;
    (?)侵犯他人版权的;
    (8)未经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商号名称,或他人房地产 照片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6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10 x 12cm),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图样;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标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5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不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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