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冰岛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9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1969年第一号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5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他人在国外已注册的商标相似,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知道的;
(3)违背公共秩序和法律的;
(4)国家或正式国际组织的徽记;
(6)官方保证的标记;
(6)欺骗性的;
(?)侵犯他人版权的;
(8)未经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商号名称,或他人房地产 照片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6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10 x 12cm),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图样;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标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5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新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