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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洪都拉斯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19年3月22日第87号法令和1935年3月8日第130号法令(经1957年2月4日第43号法令修订);1977年7月12日第474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或抵毁他人的;
    (3)与国家、城市或公共机构的旗帜、标志、纹章、印章相似的;
    (4)商品的通用名称,地名,人名,无特别图案的;
    (5)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在世人的人名或肖像的;
    (6)产品的形状,颜色。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西班牙文);1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或印刷制版;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及西班牙文译文;注明产地的商品清单。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经济部专利与商标局提出。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每10天公布1次,共3次。第3次公布后15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诸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发给注册证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交纳商标年费的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1年不使用的,视为放弃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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