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海地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54年11月16日生效的法律(1957年7月修订);1960年8月28日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先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6年内申请撤销注册。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的或诽谤性的;
(3)国旗或城市的旗帜;
(4)与经营同类商品的他人商号名称或其特征相似的;
(5)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法文));8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不大于12x 12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业部提出。经审查浦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注册的所有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在商标注册第6年的前3个月应提交使用证明。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