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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危地马拉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75年6月18日生效的中美洲工业产权条约(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化学产品,医药产品,兽药必须注册。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4)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描述商品特征、功能、质童等特点的标记;
    (5)地图;
    (6)表明商品曾获奖的;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的同意而使用人名,肖像或签名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招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可由美国领事认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舟的商标将在商标公报上公布3次(在15天内)。第1次公布日后2个月为异议
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癖。羌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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