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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希腊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40年1月1日生效的1998号法律(其后经多次修订);1939年12月27日规则;1955年5月11日生效的3025号法律修正案。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和法律的;
    (3)与希腊国家,王室或宗教的标志、纹章、旗帜或名称相似的;
    (4)红十字;
    (5)特征不显著或指明商品性质、用途、价值、质量、数量、重量、产地的;
    (6欺骗性的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5份彩色图样;电铸版(不小于2 x 2cm,不大于5 x 6cm);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应向商业部商标局提出,经审查藉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自公布月第16日起6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第2天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许可须经一审商标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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