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德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8年1月2日的商标法(1979.1987年两次修订);1980年修订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国家或德国各州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2)特征不显著,或指明商品生产时间、地点、方法或产品特征性质、用途、价格、数量、重最的;
(3)与官方认证标志相似的;
(4)可能欺骗或冒犯他人的;
(5)已由他人使用的著名商标。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29 x 21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经审查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第2天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2到S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