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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德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8年1月2日的商标法(1979.1987年两次修订);1980年修订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国家或德国各州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2)特征不显著,或指明商品生产时间、地点、方法或产品特征性质、用途、价格、数量、重最的;
    (3)与官方认证标志相似的;
    (4)可能欺骗或冒犯他人的;
    (5)已由他人使用的著名商标。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29 x 21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经审查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第2天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2到S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须与整个企业或生产产品的那部分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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