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法国商标
现行商标法规
1965年的第64-1360,65-472,65-621号法令;1965年7月27日的法规;1978年的第64-1360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他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其他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行为的;
(2)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注册的;
(3)指明商品性质或成份的;
(4)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带有欺骗成份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出。经审查孺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工业产权与商业正式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已注册的相似商标。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5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