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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21年7月的法律和1927,1970,1973年的几个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成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的;
    (3)国家和城市的纹章、标志;
    (4)红十字;
    (6)指明商品性质、类别或质量的;
    (6)商品的通用名称、形状及色彩;
    (7)本人或继承人反对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8)不以特殊形式出现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姓名、名称
 
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127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25份商标熟白图样;电铸版(不小于1.5cm.不大于10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商亚登记处提出。拟予注册的商标其图样及摘要在商标公报上公布3次。第3次公布后9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研。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2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2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26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1年后连续1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已注册的外国商标只需在外国使用即可满足这一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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