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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6年10月归人法典的1928年商标法及批准CARTAGERA协定的第24,85,220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3)与国家,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和标志相似的;
    (4)指明商品性质、用途、价格、质最、重量,或服务地点、时间、方式、范围的;
    (6)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20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所有文件应译成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总干事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6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使用证明,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一方为外国人的,许可须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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