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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国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37年12月30日的1450号法律,1954年3763号法律和1966年290号法律。
 
商标注册规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国家的名称、纹章、奖章等相似的;
    (3)侵犯私人或公共称严的;
    (4)使人误解产品来源的;
    (5)商品的形状,颜色,通用名称及直接指明商品性质、类别的;
    (6)地名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商品分类产品分为70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8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小于8x10cm).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与商业国务院提出。经审查后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应在该国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发表3天告示,第1次告示后15天为异议期(外国人为45天)。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分为5,10,15,20年,申请人可以选择。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也可以由申请人选择。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3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申请书和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1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只能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一起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无关于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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