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0年10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最近一次修订是1987年12月第864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人可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在丹麦有经营活动的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巳在丹麦使用并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和法律的;
(3)与国家、丹麦地方、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4)欺编性的;
(5)他人的姓名,肖像或房地产的名字或照片;
(6)侵犯他人版权或专利权的;
(7)国外已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知道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清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丹麦专利与商标部希望委托书经公证).6份 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大如要注册彩色商标,须另提交6份彩色图样;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4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时更换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