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9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及187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动人资格
任何进行合法经营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与著名商标相似的;
(3)欺编性的;
(4)地名;
(6)特征不显著或介绍性的;
(6) 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纹章、旗帜、名称及其缩写;
(7)商品的通用名称;
(8)交通标志;
(9)度量衡标准。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类型、颐色、使用商品.代理人名称、地址;普通委托书;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2份商标照片和10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小于1.5cm不大于6cm);8份商品清单;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发明与发现局商标部提出。经审查筋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2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原注册证,商标服片和6份商品清单。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接纳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商标局批准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