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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商标法(塞浦路斯法典第268章)及其修订;1951年商标规则及其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郁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成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惫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与红十宇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每类商品一张商标照片(不大于13 x 18cm)和8份商标黑白图样;商品说明;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成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往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2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翔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梢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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