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商标法(塞浦路斯法典第268章)及其修订;1951年商标规则及其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郁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成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惫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与红十宇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每类商品一张商标照片(不大于13 x 18cm)和8份商标黑白图样;商品说明;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成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往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2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翔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梢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