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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实用新型、商标和产地名称的第68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
    (3)国家(或行政区)或组织的纹章、旗帜和其它标志;
    (4)指明商品类型,价格,质量,重量的;
    (5)商品的通用名称;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肖像的;
    (7)与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相似的;
    (8)欺骗性的;
    (9)国名或地名、地图。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附3份商标图样,商品名称及分类说明);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所有文件必须是西班牙文。商标中非西班牙文字须译成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发明、技术信息和商标局提出,每一类商品一份申请。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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