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实用新型、商标和产地名称的第68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申请人资格
外国公民或法人可以在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
(3)国家(或行政区)或组织的纹章、旗帜和其它标志;
(4)指明商品类型,价格,质量,重量的;
(5)商品的通用名称;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肖像的;
(7)与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相似的;
(8)欺骗性的;
(9)国名或地名、地图。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附3份商标图样,商品名称及分类说明);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所有文件必须是西班牙文。商标中非西班牙文字须译成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发明、技术信息和商标局提出,每一类商品一份申请。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