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5年10月生效的中美洲工业产权条约。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化学,医药,食品,兽药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4)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介绍商品的;
(5)地图;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签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7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法人地位证明。所有文件必须译成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工业产权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作出修改。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15天内连续公布3次。第1次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