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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5年10月生效的中美洲工业产权条约。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化学,医药,食品,兽药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相似的;
    (4)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介绍商品的;
    (5)地图;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签名或肖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7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经认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法人地位证明。所有文件必须译成西班牙文。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工业产权登记人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作出修改。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15天内连续公布3次。第1次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对使用无法律规定。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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