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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4年1月8日颁布,5月1日生效的前苏联商标法(1976年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注册。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
    (3)单纯的几何图形,数字,字母;商品本身的图形;
    (4)表明商品生产时间、地点、方式的;表明商品性质、用途、成份、质量、数量、重量的;
    (5)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或其它标记;
    (6)与国家官方正式标志或担保标志相同的;
    (7)欺骗性的;
    (8)违背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的;
    (9)与前苏联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抵触的。
 
商标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委托书《委托商会,一次委托5年有效);25份商标黑白图样;商标情况介绍;申请人法人地位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申请人还可以在正式申请前要求委员会进行预审,在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3份商标和商品清单后,委员会对拟申请的商标进行预审。预审认为可以注册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正式申请。被驳回的申请可在2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审查委员会要求复审,不服复审结果的,可以向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主席申诉,主席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5年,任何人可以提出争议。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原注册证和商标在前苏联使用的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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