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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2年的商法典;1978年7月第1190号法令批准的CAR-TAGENA协议第85号决定。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或标志相似的;
    (4)指明商品种类,用途,质量,重量,价值的;
    (5)商品的通用名称、形状、标准;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7)有损他人形象的;
    (8)外国驰名商标的译名;
    (9)不得注册的文字译成其它文字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公司法律地位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摘要。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注册有效期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5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所有申请文件和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广告和实际使用都属于使用。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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