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2年的商法典;1978年7月第1190号法令批准的CAR-TAGENA协议第85号决定。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的;
(3)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纹章或标志相似的;
(4)指明商品种类,用途,质量,重量,价值的;
(5)商品的通用名称、形状、标准;
(6)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7)有损他人形象的;
(8)外国驰名商标的译名;
(9)不得注册的文字译成其它文字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2份商标黑白图样;公司法律地位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摘要。公布后30天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注册有效期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5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须提交所有申请文件和使用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广告和实际使用都属于使用。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