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25年第588号法律(经1931年29号法令修订);1934年第30号法令;1946年第1579号法令;1982年第2号法令;1987年第18591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善良风俗的;
(3)各国的盾章,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
(4)欺骗性的;
(5)产品的形状,颜色及指明商品类别、产地、性质、价值、质童、重量、来源、形式的;
(6)文字商标指明商品技术名称的;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肖像或签名的 (名人去世50年后不在此限);
(8)与国家或国际奖章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部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0夫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5周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30天,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10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使用中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完全一样,否则得不到保护。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