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国际商务注册香港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注册商标

智利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25年第588号法律(经1931年29号法令修订);1934年第30号法令;1946年第1579号法令;1982年第2号法令;1987年第18591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善良风俗的;
    (3)各国的盾章,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
    (4)欺骗性的;
    (5)产品的形状,颜色及指明商品类别、产地、性质、价值、质童、重量、来源、形式的;
    (6)文字商标指明商品技术名称的;
    (7)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肖像或签名的        (名人去世50年后不在此限);
    (8)与国家或国际奖章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经认证的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部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0夫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5周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30天,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书和10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使用中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完全一样,否则得不到保护。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更多内容:http://www.icrzd.com/zdgj/zcsb/
咨询注册香港公司专家
或拨打:0755-82177900,我们将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