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5年的商标法,1978年的商标条例(1988年修订)。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无人使用的则给先申请者。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
在加拿大使用或要使用此商标的人;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在本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的,或该商标在加拿大已很著名的。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皇室及皇室成员(含总督)的纹章、王冠;
(2)能使人误解由皇室或政府保证的任何标记;
(2)能使人误解由皇室或政府保证的任何标记;
(3)加拿大国家及各省的旗帜或标志;
(4)红十字,红新月,红狮及类似图案;
(5)任何其它国家、地区的旗帜、纹章或标志;
(6)欺骗性的;
(7)任何在世的人或死去不满30年的人的肖像;
(8)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和标志;
(9)加拿大军队、大学或公共机构的徽章或标志;
(10)加拿大皇家普察名称或形象。
商品分类
加拿大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营业性质,代理人地址,使用商标的商品,第一次使用日期);普通委托书;;4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7 x 7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3份实际使用商
标(不大于20 x 33cm);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或在加拿大使用的证明。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1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
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使用在先者可以在注册5年内提出争议。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注册日起有效期15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无宽限期。申请续展不须提交任何文件。
使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