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8年的商标与工业外观设计法和1969年的法律适用指南。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先使用者可以在专利局发出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自己的申请,以对抗他人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社会主义公共秩序的;
(3)有虚假成份的;
(4)与国家、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或旗帜相似的;
(5)国家元首的姓名或肖像;
(6)世界著名商标;
(7)表明官方担保的;
(8)国际计量标准;
(9)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小于3 x 4cm,不大于5x 7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电铸版(不大于7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发明创造院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作出修改。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异议期的规定。先使用人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撤销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注册撤销;不同意的,由法院决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法律只要求名义使用。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