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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56年的商标法和1957年的商标规则。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清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善意使用者除外);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
    (3)与国王或王室的标记或其颜色相似的;
    (4)与王室王冠、纹章、盾章相似,易引起误解的;
    (5)红十字,红新月。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6份商标黑白图样;电铸版。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2个月为异议期。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作出答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4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可宽限1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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