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1年1月1日生效的三国商标条约,1971年的统一三国商标法1983年重新命名为统一三国标记法).1971年的议定书,1987年的议定书。在商标申请方面,三国为一整体,不能单独申请一国注册。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任何一国公共秩序的;
(3)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注册的;
(4)欺骗性的;
(5)容易引起混淆而又未经其他商标所有人同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介绍商标及商品);普通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小于1.5 x 1.5cm,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25份彩色商标图样;商标检索结果。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设在海牙的三国商标局或任何一国的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在申请日后4个月内可以修改,保留或撤回申请。准予注册的商标在比荷卢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关于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5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3年不使用或其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将失去商标权。
商标转让及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