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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1年1月1日生效的三国商标条约,1971年的统一三国商标法1983年重新命名为统一三国标记法).1971年的议定书,1987年的议定书。在商标申请方面,三国为一整体,不能单独申请一国注册。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任何一国公共秩序的;
    (3)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注册的;
    (4)欺骗性的;
    (5)容易引起混淆而又未经其他商标所有人同意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介绍商标及商品);普通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小于1.5 x 1.5cm,不大于8 x 8cm,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25份彩色商标图样;商标检索结果。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设在海牙的三国商标局或任何一国的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在申请日后4个月内可以修改,保留或撤回申请。准予注册的商标在比荷卢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关于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5份商标黑白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3年不使用或其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将失去商标权。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订立书面文件,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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