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多斯(BARBADOS)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81年12月21日的商标法,1985年的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及1985年的商标条例。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的;
(3)欺骗性的;
(4)与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国名或其略写;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相似的;
(5)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的;
(6)表明商品功能,质量,数量,价值,产地,供应时间的;
(7)商品的普通名称;
(7)商品的普通名称;
(8)特征不显著的;
(9)与皇室有关的;
(10)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词汇,如‘专利’、“权利专有”等;
(11)未经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使用人名或肖像的。
上述第6, 7, 8项中的商标,如果已经在该国长时间使用,并有区别特征的可允许注册。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份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6份商标黑白图样。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工业产权局提出。经形式和实质审查,审查人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不准注册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提出答辩。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
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批准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后12个月内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和续展申请日前1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明。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许可
商标转让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