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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BANGLADESH)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经1971年3月法律延续及实施命令认可的1940年商标法和1963年的商标条例及1975年的修正案。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道德和法律的;
    (3)欺骗性的或夸大的;
    (4)伤害宗教感情的;
    (5)容易引起误解的;
    (6)英国皇室的标志;
    (7)国家(或行政区)的徽记和旗帜;
    (8)商品的通用名称;
    (9)化学产品的成份;
    (10)纺织产品使用条状图案,数字或字母作商标的;
    (11)指明产地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从22类到27类纺织产品须分组申请。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电铸版;15份实际使用的商标;商标中非英文文字的音译及意译。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提出后,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拟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公布后3个月为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7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5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4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特殊格式的委托书。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可撤销注册。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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