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AUSTRIA)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70年3月30日生效的商标保护法,19年的商标与服务标记法及1984年4月的修正案。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著名商标的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出争议。
申请人资格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可以申请,其它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道德,法律的;
(2)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
(3)奥地利各省或地方政府的标记;
(4)奥地利或其它国家用于质量担保的标记;
(5)国际组织的标记;
(s)特征不显著的;
(7)文字标记,其内容是关于商品制造时间、地点、方法,或商品性质、用途、价格、质量、重量,或服务地点、时间、方式、范围的;
(8)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20份商标黑白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作出修改。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无关于异议期的规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注册。无人申请撤销的注册仍有效。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