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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ALGERIA)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66年3月的66-57和66-63号法令。
 
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产品制造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业或服务机构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法令可以规定某个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和善意行为的;
    (2)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它标志;
    (3)红十字,红新月;
    (4)任何正式的标记、印章或与纹章相似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申请书;用法文书写的普通委托书;15份商标黑白图样(不大于9 x 9cm),要求注册彩色商标的,须另提交10份彩色商标图样。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申请不经审查即给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先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后一注册商标申请日后5年内要求撤销容易引起混淆的后一注册商标。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到期前提出(可宽限6个月,但要交纳罚金)。申请续展须提交委托书,商标图样和原注册证。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1年不使用的,失去商标专有权。在阿尔及利亚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属于使用。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及许可须经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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