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ALBANIA)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规
1957年7月22日的第2490号法令,1967年6月15日修订。商标注册原则 适用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人资格
外国人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申请,但必须先在本国注册。依法不得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2)违背公共秩序或社会主义原则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
(4)欺骗性的;
(5)含有盾形纹章或红十字标记的。
商品分类
适用国际分类。
申请注册需要的文件
普通委托书:10份商标黑白图样;经公证的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及其英译本。
申请审批程序
经审查修改准予注册的商标发给注册证。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业部申请复议。商业部作出最后决定。
注册有效期
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10年。外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国注册有效期。
注册续展
注册可连续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申请续展须提交经公证申请人的本国注册证,原注册证和10份商标图样。
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失去商标专有权。
商标转让及许可
商标转让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对商标许可无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