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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中收入含义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包括销售商品收人、劳务收人、利息收人、使用费收人、租金收人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及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人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人。
    而税法中的收人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具体有: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人、特许权使
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及其他收人。
   就收人含义而言,税法中的收人比《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收人面要宽,税法中的“收人”是指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人,简单地说,就是一项流人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人,不论是经常
的,还是偶发的,也不论是会计上所称的“收人”,还是“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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